关于印发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的通知

财库〔2022〕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:为适应深化政府...查看详情>>

2024-04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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